(2017)闽03民辖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三信秀水华庭东区7#B801室。法定代表人:许金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林齐奋,董事长。上诉人莆田市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3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莆田好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荔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莆田秀屿区上塘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上看,涉案合同履行地在莆田市××东××村,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黄荣华审 判 员 吴荔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晓荔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