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许永涛与李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涛,李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987号原告:许永涛,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李光亮,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许永涛与李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许永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永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永涛负担。审判员  张文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