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莲与被告刘淑燕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莲,刘淑燕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4819号原告:王恩莲,女,194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乐、鞠金洁,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燕,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港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孙晓瑜,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莲与被告刘淑燕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丛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