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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帅与董小超、西安秦宝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帅,董小超,西安秦宝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秦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812号原告马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宏成,陕西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超,男,汉族。被告西安秦宝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秦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民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华,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帅与被告董小超、秦宝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亦不影响他人利益。原告马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马帅承担。审判员  王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