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与杨爱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杨爱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567号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代表人杨胜得,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该组组长。被告:杨爱香,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友菊,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系被告杨爱香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万辉,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系被告杨爱香之子。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与被告杨爱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四眼塘社区印山组负担。审判员 田孟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