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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吕海英与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英,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852号原告:吕海英(身份证号码370632197312245621),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号世茂国际广场A906室。法定代表人李宏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男,该单位项目经理。被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85号。负责人:顾宪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有田,男,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85号。法定代表人:丛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海英与被告山东江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丽红书 记 员 唐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