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燕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燕飞,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襄城县。2010年5月、2012年3月因盗窃先后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4年5月16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依法逮捕。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燕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胜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燕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5月下旬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前石路口北边路西的一家豆腐菜早餐店,将该村村民王某放在早餐店抽屉内的100元钱盗走。二、2017年5月下旬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前石路口南边路西“张记饸饹城”南侧的一处玻璃简易房内,趁张记饸饹店的员工李某1熟睡之机,将李某1放在床前凳子上裤兜内的130元钱盗走。三、2017年5月29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东街村万家超市东侧的一家早餐店内,将该村村民李某2放在店里南边桌子上的钱箱盗走,把钱箱内的180元钱拿走,后将钱箱丢弃。四、2017年6月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东街村富源超市对面一家“香飘飘熟肉店”,将该村村民周某家经营的熟肉店后门撬开,未找到财物,后徐燕飞离开。五、2017年6月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东街村富源超市西侧一家热干面店内,将该村村民何某放在该店桌子抽屉内的700元钱及两盒芙蓉王香烟盗走。六、2017年6月18日晚上21时许,���告人徐燕飞行至郏县冢头镇西寨村,将该村村民崔某停放在其母亲门前的电动二轮车车篓内的手提包(内有1103元现金)盗走,后将手提包丢弃。已退还崔某10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燕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李某1、李某2、周某、何某、崔某的陈述,证人王自鹏、杨某等人的证言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襄城县公安局王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郏县公安局冢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28刑初909号刑事判决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燕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侵犯了公私财���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燕飞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燕飞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燕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徐燕飞曾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连续实施盗窃,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本院量刑时对其从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1被告人徐燕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第1责令被告人徐燕飞退赔被害人王向军赃款100元;退赔被害人李中修赃款130元;退赔被害人李广领赃款180元;退赔被害人何军卫赃款700元,被盗的两盒芙蓉香烟折价款50元;退赔被害人崔亚可赃款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培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文: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