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宇亮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亮
案由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6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宇亮,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青岛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延明,山东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宇亮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宝江、马新燕、王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宇亮及其辩护人张延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两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两次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又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朱宇亮在本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杨家群某小区门口光大银行ATM机上安装盗刷银行卡设备时被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朱宇亮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到其盗取的银行卡信息一宗,经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鉴定,其中有七条为该行银行卡客户账户信息,可利用这些信息复制银行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宇亮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应当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宇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朱宇亮窃取信用卡信息七条证据不足,目前的证据只能证实其窃取了王某的信用卡信息。朱宇亮到案后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望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朱宇亮在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杨家群某小区门口光大银行ATM机上安装盗刷银行卡设备时被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朱宇亮使用的电脑中提取到其盗取的银行卡信息一宗,经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鉴定,其中有七条为该行银行卡客户账户信息,可利用这些信息复制银行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1)被告人朱宇亮被扣押的复制银行卡设备2个、银行卡(信用卡)25张、伪造的身份证4张。2、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朱宇亮到案情况。(2)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朱宇亮的户籍信息,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示意图2份证实,案发地点位于黑龙江南路杨家群某小区小区门口、临清路与高唐路交叉口建设银行等处。(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王某账户62×××57的交易情况,2016年2月7日22:52:59时,取款2500元、22:53:42时2200元,商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摘要银联ATM取款。(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卢某1账户62×××58的交易情况,2016年2月21日22:11:23时,ATM取款(SAR)2014.72元,手续费15元,交易名称ATM取现交易(境外)。(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MOU1账户62×××15的交易情况,2016年2月22日转出608.1元、608.1元、608.1元、608.1元、212.7元,取现利息21.43元,取现费15.2元、15.2元、15.2元、15.2元、10元;2016年2月24日借567.16元、2108.86元。(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孟某1账户62×××28的交易情况,2016年2月24日银联ATM取款4792.86元、4792.86元、372.78元,交易费各15元;银联消费5644.92元。(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9日调取建设银行即墨路小商品批发市场ATM机案发时间段监控录像的情况。(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6日调取光大银行黑龙江南路杨家群某小区门口ATM机案发时间段监控录像的情况。(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合肥路派出所提供的被告人朱宇亮电脑中信息,其中2016-1-118:58:166226XXX561;2016-1-1118:07:286226XXX362;2016-1-1118:17:4762×××15;2016-2-1919:07:316226XXX755;2016-2-1919:09:1862×××28;2016-1-2518:40:5962×××57;2016-1-2518:10:216226XXX518。经该行鉴定,这些信息为该行银行卡客户账户信息,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复制银行卡。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光大银行鉴定的嫌疑人朱宇亮窃取的七条银行卡信息为光大银行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嫌疑人可利用这些信息无限量复制银行卡。(11)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朱宇亮窃取信用卡信息案中,卖给朱宇亮设备的卖家身份无法查实;复制他人的银行卡被朱宇亮扔了,无法查找。(12)相关见证人情况说明证实,见证人身份合法。(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朱宇亮一案,派出所民警从朱宇亮处扣押银行卡、信用卡一宗,为鉴定这些银行卡、信用卡是否为伪造的信用卡,公安民警自朱宇亮被逮捕后多次走访银行卡、信用卡相关的银行,要求银行方面鉴定这些银行卡、信用卡是否为伪造的信用卡,银行方面一直没有具体部门受理,也一直未对查询事项作出具体答复,截止到补充侦查期限届满之日,相关银行方面未出具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朱宇亮一案,派出所民警从朱宇亮电脑中查获信用卡信息一宗,其中7条信息,因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分行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出具证明证实为该行银行卡客户信息,剩余信用卡信息是否属于银行卡客户信息,并没有相关银行进行证明。为此派出所民警自朱宇亮被逮捕后多次走访信用卡信息相关的银行,银行方面一直没有具体部门受理,也一直未对查询事项作出具体答复,截止到补充侦查期限届满之日,相关银行方面未出具相关证明。(14)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该案在侦办过程中从嫌疑人朱宇亮电脑中提取的银行的数字信息及银行卡需要鉴定,办案民警于2017年7月10日至中国银联青岛分公司进行鉴定,中国银联青岛分公司科技创新部工作人员告知无法鉴定该信息。(15)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嫌疑人朱宇亮在供述中称其窃取银行卡信息后将信息发给上线进行复制,复制完成后再由嫌疑人朱宇亮在ATM机上提现;被害人王某银行卡被盗刷派出所民警到建设银行调取了案发时间内的监控录像,系嫌疑人朱宇亮所为;被害人卢某2、孙某2、孟某2的银行卡信息被朱宇亮盗取后,将其盗取的信息发给上线,上线并未将复制好的银行卡信息交予嫌疑人朱宇亮。(16)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朱宇亮信用卡诈骗一案,所查获的相关银行卡和嫌疑人朱宇亮窃取的银行卡信息,经派出所民警到相关银行以及中国银联青岛分公司咨询相关部门均称无法鉴定。(17)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为鉴定嫌疑人朱宇亮所窃取的银行卡信息,派出所民警于2017年7月26日到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咨询,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会计处、科技处两部门,两部门均称无法鉴定。3、证人证言(1)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电子银行部工作人员。其于2012年10月进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电子银行部工作,平时负责银行自助设备维护和管理。其所在部门在2016年2月10日接到支行同事反馈,客户的银行卡在本人身上,2月7日被人通过跨行ATM机取款,被盗取四千多元。经过向客户了解,客户称近期只在杨家群某小区小区门口的ATM机做过交易,经过其部门调取ATM机监控发现,在杨家群某小区小区门口处的ATM机在2016年1月25日有一个可疑人员。其与同事就到现场查看ATM机的情况,发现插卡口卡喉底部、密码键盘顶部的防窥照处有双面胶黏贴的痕迹。2016年2月24日其和同事就想去杨家群门口处,看看能不能遇见那个嫌疑人。其与同事到达杨家群门口后,站在杨家群门口北侧,大约在18时30分左右,其看到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的男性从杨家群门口过街天桥下来,头戴连衣帽,脸部还带着黑色口罩,其就怀疑这个人。其看见这个人进到ATM机操作间里,其与同事尾随过去,就看见这个人往ATM机上装一个装置,还往键盘处安装一个东西,然后其与同事就给银行后台打电话,要求将杨家群门口这个取款机的转门锁死。其与同事就在门口处拨打110报警了,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这个人现场抓获了。经证人史某辨认,确认了在杨家群某小区小区门口光大银行ATM机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设备的嫌疑人是朱宇亮。(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青岛市杨家群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2月7日是大年三十,其和其老公、女儿在家看电视,这时其听到其的手机有短信提示音,其打开一看是光大银行发来的取款提示信息,其62×××57工资卡被取出两笔钱,一笔是22:52时的2500元,一笔是22:53时的2200元。其感觉很奇怪,找出其放在包里的这张银行卡,其对象说肯定被别人复制卡盗刷了,其就报案了。其的卡一直带在身上,没给过其他人。其住杨家群某小区小区,其所在小区大门口有一个光大银行自动提款机,1月20日到2月7日期间,其去提款机上取过款。经辨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银行卡号,其确认卡号为62×××57就是其被盗刷的光大银行信用卡。(3)证人卢某1的证言证实,其住青岛市杨家群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2月20日22时,其在家里收到青岛银行发的取款提示短信,说其的卡(开户人是其本人,卡号62×××58,开户行在青岛银行延安二路支行)在其他自动设备上取款2014.72元,还有一条转出人民币15元。其当时就拨打了青岛银行客服电话,第一次查询没有交易记录,隔5分钟左右,其又拨打,有交易记录,具体地点不清楚,其怀疑银行卡信息被盗,就报警了。2016年1月后,其多次在杨家群某小区小区门口光大银行的ATM机取款。(4)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其住青岛市杨家群某小区X号楼X单元X户。2016年2月24日晚23时许,其在家里休息,收到光大银行两条消费短息,提示其的信用卡在2月24日23:03时和23:04时分别消费567.16元和2108.86元。这时其发现2016年2月22日光大银行发的短信,提示其信用卡在2月22日21:14时提款212.7元,接着连续收到4条提现短信提示,每笔提现金额608.1元。一共损失5321.12元。银行卡在其身上,其怀疑信用卡被盗刷了,就报警了。其的银行卡是信用卡,每月都在杨家群门口光大银行ATM机归还信用卡。经辨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银行卡号,其确认卡号为62×××15就是其使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5)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4日16时许,其手机上收到光大银行发送的4条提款短信通知,其银行卡于24日16:39时、16:40时、16:41时被分三笔取现4792.86元、4297.86元、372.78元,产生三笔手续费45元;17:04时消费5644.92元。其怀疑银行卡被盗刷,就报警了。一共损失15648.42元。2月中旬,其在黑龙江路杨家群某小区门口光大银行取款机取现过,还查询过余额。经辨认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电脑中提取的银行卡号,其确认卡号为62×××28就是其使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4、被告人朱宇亮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年初,其在马路电线杆上看见一则小广告,上面说可以帮忙代办冒名信用卡,其很动心,就想办几张,冒用他人名字,可以恶意透支,透支完了不用还,不会有不良记录。其就打电话给小广告电话,对方说自己是银行内部员工,可以用伪造的身份办信用卡,还可以制作与信用卡配套使用的假身份证。其让对方先办理一张用用,对方说一张不给办,因为风险大,一张不值得冒险,最少30张。其问对方多少钱一张,对方说不一定,看信用卡申请下来的额度,按60%收费。其说钱不够,最后和对方约定办10张,对方送2张。过了几天对方跟其说他核对了一下这10张卡的额度,一共4万多,他收其2万多(具体记不清)。其同意了说好,对方给其发来一个支付宝账号,让其把钱转到他支付宝里,其用支付宝(当时注册的,没记住)转了2万多。对方让其发给照片给他,他好做假身份证。过了一天左右对方给其发过来一个快递,其打开发现里面有4张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其的)和12张信用卡。其中2张叫栾某的假身份证,以及名下的3张中信信用卡、3张交行信用卡、1张浦发银行信用卡、1XX安银行信用卡、1张光大银行行用卡;1张叫袁某进的假身份证,以及名下1XX安银行信用卡;1张叫穆某的假身份证,以及名下1张交行信用卡、1张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1XX安银行信用卡;还有一张打印每张信用卡对应交易密码的A4纸。其按对方提供的密码,拿这些卡到银行ATM机取款,插卡后,机器提示信用卡全部过期了。其给卖卡的人打电话,但联系不上了,其看这些卡不能用,就放在其位于本市福州南路政法公寓X期X号楼X户住处电脑桌抽屉里。其是为了恶意透支信用卡里的钱供自己挥霍,不用还,也不会有不良记录。2015年8月其在网上逛论坛,看见有人讨论怎么通过ATM机上装读卡器,盗窃他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其很感兴趣,想通过这种方法牟利。其听论坛上的人说想复制银行卡必须用旧的银行卡,别的IC不能复制。其就在论坛里找了一个卖旧银行卡的人,约好900元钱购买9张卡,对方给其一个支付宝账户,其给对方转账900元。过了一天对方给其寄来一个包裹,有9张银行卡,其中3张工行卡、2张建行卡、1张招行卡、1张浦发银行卡、1张中信银行卡、1张农行卡。其又在论坛找了一家卖银行卡读卡器的,通过支付宝转账,以78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小型读卡器和制卡器,对方快递到其家。后其就试验复制自己的卡,但一直没成功,无法复制。这些旧银行卡和读卡器、制卡器放在其位于本市福州南路政法公寓X期X号楼X户住处电脑桌抽屉里,被民警缴获。2016年1月初的时候当时其比较缺钱,就想通过读卡器盗窃别人银行卡的信息,复制银行卡盗窃别人账户里的钱。但其不会相关的技术,其就上网在百度上搜索“银行卡盗刷”,结果在百度知道里面有一个词条,介绍怎么盗刷银行卡,在词条的最后还留有一个手机号码,说如果有需要就拨打电话咨询。其就按照网页上的电话拨打过去,对方简要介绍了一下盗刷别人银行卡的步骤,还告诉其他们还卖盗刷银行卡的设备,其问对方设备多少钱,对方说一套设备5500元钱,对方还说其用这套设备把银行卡复制完之后,再把设备寄还给他们,他们做好银行卡之后再寄给其,其就可以到银行用这张复制的银行卡盗取别人账户里的钱了。其就跟对方说其要买套设备,对方就通过快递给其快递过来一张农行卡,让其把5500元钱存到这张农行卡里,然后再用这张卡通过ATM机转账给对方给其的另外一个农行账户里。其在青岛科技大学附近的农行给对方转完账,过了一个星期之后,对方又反悔了又让其再给他打5500元钱,其用同样方式又转账了5500元钱,然后对方告诉其让其把他寄给其的农行卡扔掉。其第二次转完账后3天左右对方通过快递给其发过来一套设备,包括一个读卡器、一个摄像头,还有一张测试用的农行卡。对方通过电话教其怎么把读卡器和摄像头装在ATM机上,然后把测试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操作一遍,标定一下设备,然后就躲在一边等别的用户插卡在ATM机上操作就行了。对方还告诉其不要选在人比较多的地方下手,要找比较偏僻的ATM机。每次其窃取完信息之后,其都在自己的电脑上备份一份。备份数据的电脑在其位于本市福州南路政法公寓X期X号楼X户住处电脑桌上,民警把电脑缴获了。2016年1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大约6点钟左右,其到杨家群某小区附近的光大银行ATM机附近,其发现这里比较偏僻,而且正好能插上读卡器,符合作案的条件。这时候天已经黑了,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而且这时候人们刚下班,取钱的人比较多,比较容易盗取银行卡信息。其就进入到玻璃房内把读卡器插入到ATM机插卡口里,又把摄像头粘在ATM机密码键盘的保护盖上,然后其用对方给其发来的测试卡在ATM机上操作了一遍。后其就退出了玻璃房,到杨家群附近一家饭店去吃饭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其又回到杨家群某小区附近光大银行ATM机,发现ATM机玻璃房里没人,就进入玻璃房里把读卡器和摄像头拆下来,然后其就带着这套设备回家了。第二天,其给对方卖给其设备的人打电话(其每次都是百度搜索留下的电话),响了一声之后对方就把电话挂断了,过了一会儿对方用公用电话给其打回来告诉其一个邮寄地址,其把读卡设备和摄像头邮寄给对方。第三天晚上左右,对方就把新设备和复制好的卡通过快递给其邮寄回来,对方说前50张银行卡帮其免费制作。对方给其邮寄的都是和正常银行卡一模一样的银行卡,背面用胶贴着卡的密码。之后其就一直这样通过这种方式复制别人银行卡的信息,因为对方给其复制的银行卡一直存在问题,其把复制卡插到ATM机,但ATM机无法识别这些银行卡,所以其一直没有成功的窃取到别人银行卡里的钱。这些复制的银行卡每次用完之后其就扔了。其都是随手扔的,扔到哪里其不记得了。直到2月7日晚上10点钟,其用对方寄给其的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在901附近(市北区即墨路小商品批发市场)的一个建行ATM机上操作成功了,其分两次从这张银行卡上取了4700元钱。之后其又按之前的方法在杨家群光大银行ATM机上复制他人银行卡信息,但是因为摄像头安的不准,照不到密码,或无法识别银行卡等原因,一直都没有再成功盗取过他人的银行卡信息。2016年2月24日晚上6点30分左右,其再次到杨家群某小区附近的光大银行ATM机安装读卡器,被在附近守候的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光大银行工作人员报警,民警赶到后当场把其抓获了,并在其身上搜出读卡器,摄像头,还有测试银行卡,民警把其带回了派出所。其把设备邮寄给对方,其不知道对方是否用信息盗刷别人的银行卡账户内的现金。但因为其把读卡器和摄像头都寄给了对方,对方完全有条件自己盗取这些银行卡账户里的现金。对方是一个南方口音男子,每次电话都换,所以其也没有记他的电话,每次他都是主动联系其,再告诉其下次联系的号码,所以每次其也不存他的号码。对方的邮寄地址每次都不一样,也不让其保留邮寄的收条,有时邮寄到济南,有时邮寄到阜阳、杭州附近,具体地址其记不清楚了,都是让其邮寄到他所在城市的某一个路口或代收点,货到后快递员通过电话联系他,他上门自己提快递。其单独办了个号码,手机开头是131,后面的数其记不住。对方给其邮寄设备和卡都不用其自己提供地址,他会随机把快递发到青岛某个便利店代收点或快递分部,然后快递员会根据快递单上留的其的电话联系其,让其自己到代收点和快递分部提取快递。银行卡读卡器可以在他人在ATM机上插卡交易时读取银行卡信息,并储存在读卡器里,摄像头可以拍下交易时对方按的密码。P18其一共盗取了十五、六张别人的银行卡信息。每次其窃取完信息后,其都自己在其的电脑上备份一份。一方面其怕上家欺骗其,自己去提钱不告诉其,其留个记录;另一方面其想积累一些信息,其自己学会复制卡后,自己复制,不用让别人复制卡。公安机关从其福州南路政法公寓1期2号楼1405户住处缴获的电脑里查获的信息就是其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其就是把这些信息发给上家,让他帮其复制银行卡。上面带有Track1、Track2、Track3字样的是银行卡轨道信息,用来复制银行卡信息,下面对应编号信息是其采集信息的时间、账户情况,以及其偷拍的密码。只有数字对应好的信息才能用,其他信息不全的不能用。其就是为了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复制银行卡,然后盗取他人的钱供自己挥霍。其盗取的4700元被其平时挥霍了。其每次去安装设备、取现,都穿长款黑色亮面羽绒服,帽子上带有皮毛边,下身穿蓝色牛仔裤,面部戴口罩,戴眼镜。其怕被监控拍下来其面部特征。其右手腕伤的外伤是因为其犯罪会面临处罚,无法面对家里人,就想用手铐锯齿割腕自杀,被民警及时发现了。被告人朱宇亮对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的银行卡、盗窃银行卡信息的设备、伪造的身份证等均进行了辨认、确认;对相关涉案地点均进行了指认。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相关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5日对朱宇亮人身及住所本市福州南路政法公寓X号楼X户进行搜查,在该身上缴获银行卡3张(农行2张,建行1张)、盗窃银行卡信息设备1套;在该住处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缴获银行卡1宗,伪造居民身份证4张;在该住处父亲居住卧室内缴获银行卡读写设备2个。证实了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4日从朱宇亮处扣押银行卡信息盗取设备1套(读卡器1个,黑色,塑料;密码窥视设备1个,灰色带微型摄像头)、测试用银行卡3张(农行2张、建行1张)、假居民身份证4张(栾某2张,穆某1张、袁某进1张)、信用卡9张(栾某名下,光大1张,中信3张,交行3张,浦发1张,深平安1张)、信用卡3张(穆某名下,交行1张,深平安1张,深发展1张)、信用卡1张(袁某进名下,深平安1张)、信用卡4张(工行、浦发、农行、招行各1张)、借记卡5张(工行2张,建行2张,中信1张)、复制银行卡设备2个。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亮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朱宇亮窃取信用卡信息七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出具的证明材料已证实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朱宇亮电脑中的信息,其中有七条信息为该行银行卡客户账户信息,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复制银行卡。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朱宇亮到案后能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宇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宇亮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朱宇亮处扣押的复制银行卡的设备二个、银行卡(信用卡)二十五张、伪造的身份证四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厉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