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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9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游晓明、陈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晓明,陈子良,廖婉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9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晓明,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子良,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廖婉琪,女,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游晓明与被执行人陈子良、廖婉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游晓明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子良名下的主要财产已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置,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给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