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檀勇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勇,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檀勇,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兴隆镇沿河街。被执行人刘军,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吴店镇政府街。本院在执行檀勇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军未按(2016)鄂0683民初742号民事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刘军位于枣阳市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限刘军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变)卖所查封的房地产,以清偿其所欠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