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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董来生、刘瑞子申请董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来生,刘瑞子,董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1民特19号申请人:董来生,男,193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申请人:刘瑞子,女,193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被申请人:董某,男,200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井陉县。申请人董来生、刘瑞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来生、刘瑞子称,失踪人董某,男,2000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南峪镇台头村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系祖孙关系,2016年7月19日,井陉县发生特大洪灾,董某父母在此次洪灾中不幸死亡,被申请人董某在此洪灾中被洪水冲走下落不明,至今未找到尸体。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宣告董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董某,男,2000年4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南峪镇台头村人,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系祖孙关系。2016年7月19日,董某在家中遇到山洪暴发,被洪水冲走,政府和家人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申请人董来生、刘瑞子申请宣告董某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董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董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董某自2016年7月19日在家中遇到山洪暴发,并洪水冲走,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经有关机关证明董某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董来生、刘瑞子请求宣告董某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董某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董来生、刘瑞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