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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文峰区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槐、张书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槐,张书丽,安阳市大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大富丰景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海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槐、张书丽、安阳市大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大富丰景酒店。本院执行的孟庆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步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胡槐、张书丽、安阳市大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大富丰景酒店名下2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毕孝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