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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文新波与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新波,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146号申请人:文新波,男,1948年4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桃山区桃山矿二井。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积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新波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2017年0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文新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才审判员 :甄连君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