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雯歌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歌,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741号原告:李雯歌,女,汉族,1992年1月27日出生,住。被告:王涛,男,汉族,1988年4月24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雯歌诉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雯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