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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082号原告:曹某,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