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6082号原告:曹某,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志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