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8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某1、高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1,高某,高某1,韩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89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芃,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芃,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2。上诉人韩某1、高某因物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市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8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1、高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房屋权利来源清晰合法,非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涉案房屋是社区根据村民住房需求上报街道审批,同意施工建设。因1991年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1991年后就停止宅基地使用证的办理,导致与涉案房屋同批次建造的其他房屋均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所以,涉案房屋来源合法,能够获得拆迁利益。二、前阳社区在拆迁安置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拆迁利益的确认和补偿支付,具有明确的拆迁安置利益。被上诉人在未与上诉人协商及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个人名义于2016年12月29日与前阳社区居委会签订《前阳社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其行为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一审法院以拆迁安置利益能否获得尚不明确、拆迁安置权益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三、本案诉争并不涉及拆迁安置权益的确定。上诉人在一审的诉求及本案的审理范围和争议焦点并不涉及涉案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权益的确定。四、法院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被上诉人违法与居委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取得巨额拆迁补偿的情况下,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必然导致上诉人失去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韩某1、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韩某1系高振帅生前配偶,原告高某系高振帅之子,高振帅系被告高某1、被告韩某2之子。1994年前后,被告高某1为其子高振帅向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申请宅基地,后该社区统一施工建设前阳社区823号房屋并交付使用。1996年7月18日,原告韩某1与高振帅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2006年8月7日,高振帅因病去世。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823号房屋50%的份额由原告韩某1享有,另50%的份额系高振帅的遗产,由高振帅的继承人平均分割,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高某1、被告韩某2辩称,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所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房屋非宅基地房屋而是前阳社区无合法审批手续自行建设的小产权房屋,既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也没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不存在房屋确权的问题。涉案房屋是系被告高某1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购买而来的,该社区将该房屋交付给两被告并确认归两被告所有是村民集体组织内部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两被告也从未将涉案房屋转让或过户给其子高振帅,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在起诉书中也确认双方在高振帅去世后未就房屋权属达成一致,因此,两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由两原告与两被告按份共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823号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之上,属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拆迁范围,其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权,现该房屋的相关拆迁安置工作尚未完成,能否能够获得拆迁安置利益尚不明确,而相关拆迁安置权益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对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韩某1、高某的起诉。二审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建造于集体土地之上,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现属于城阳区红岛街道拆迁范围。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相关拆迁工作尚未完成,能否获得拆迁权益尚不明确,而相关拆迁利益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相关权利人待有关拆迁利益明确后可另案主张权利。在此之前,被上诉人一审起诉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