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3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龚林才、唐承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林才,唐承煌,叶水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龚林才,男,1944年4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承煌,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叶水娣,女,汉族,1963年4月19日生,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申请人龚林才与被执行人唐承煌、叶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26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璞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