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郝佳鑫申请执行何炬林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佳鑫,何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323号申请执行人郝佳鑫。被执行人何炬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日受理郝佳鑫申请执行何炬林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何炬林位于成都市XXXXX房屋及XXXX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