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金友与张侠、张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友,张侠,张梦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227号原告:宋金友,男,194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侠,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梦琦,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宋金友与张侠、张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宋金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金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金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