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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金友与张侠、张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友,张侠,张梦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5227号原告:宋金友,男,194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侠,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梦琦,女,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宋金友与张侠、张梦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宋金友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金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金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金友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XX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