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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闫玉川与信阳瑞馥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川,信阳瑞馥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930号原告闫玉川,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信阳瑞馥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晖。住所地:信阳市东方红大道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玉川诉被告信阳瑞馥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玉川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玉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宇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