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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哲与石永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哲,石永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188号申请执行人李哲,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石永战,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李哲申请执行石永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7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永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哲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商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