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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梁某某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46号罪犯梁某某,男,1970年11月18日,住邳州市。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梁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382刑初4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化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从事数据线切线劳动中,每天均能完成监区规定的劳动任务,确保产品质量,总体表现较好,服刑以来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梁化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