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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执17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伟伟、康春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伟,康春勇,辛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7694号申请执行人顾伟伟,女,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康春勇,男,197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辛小伟,男,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负责人曹炜。被执行人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海雄。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58056号原告顾伟伟、康春勇与被告辛小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案款已执行到位,因申请人双方如何分配款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暂缓发放。被执行人辛小伟现在服役期间,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伟伟、康春勇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辛小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580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