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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董志美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美,李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6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董志美,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少坚,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董志美申请执行李少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董志美向本院提出执行督促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志美称,该案立案执行后,其曾多次找执行法官催促执行,但至今无果,故请求本院对该案进行执行督促。本院查明,董志美申请执行李少坚一案,执行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2013)大执字第4847号案件执行,后于2014年2月14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已于2014年2月14日将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董志美所提执行督促申请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志美提出的执行督促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煜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