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殿忠与赵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忠,赵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912号申请执行人:王殿忠。被执行人:赵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忠与被执行人赵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真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栖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真应退还2013年2月22日所收的王殿忠父子彩礼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金项链1根或退还等值人民币1663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真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赵真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