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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莫明珠与苑柯、苑本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珠,苑柯,苑本章,苑佳嘉,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明珠,女,汉族,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苑柯,男,汉族,1989年10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苑本章,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苑佳嘉,女,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罗江村莘村石路塘厂房第三车间。法定代表人:苑佳嘉。申请执行人莫明珠与被执行人苑柯、苑本章、苑佳嘉、广东鑫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97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直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