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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忠宝、李德全、王成山与韩晓辉、张雪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韩晓辉,张雪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民初1713号原告:李忠宝,男,195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原告:李德金,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忠宝。原告:王成山,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忠宝。被告:韩晓辉,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忠宝。被告:张雪莲,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李忠宝。原告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诉被告韩晓辉、张雪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宝、李德金、王成山负担。审判员  周凤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