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567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因急需还信用卡,趁被害人李某京在赫山区华天大酒店6楼健身房健身之际,利用钥匙将李某京的储物柜套开,盗得李某京的小车钥匙后,使用车钥匙将李某京停放在华天大酒店停车坪内的湘A1D8**黑色轿车车门打开,找到李某京放在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钱包,包中共有6200元现金,徐某从中盗取2000元。随后,徐某将车钥匙放回李某京储物柜中后自行离开。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京20**元现金,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京的陈述,证人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谅解书、被告人徐某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并已退还所盗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符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