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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飞与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59号原告:韩飞,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29号1号楼1单元202户。原告韩飞与被告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