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飞与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59号原告:韩飞,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青岛城阳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曹县路29号1号楼1单元202户。原告韩飞与被告青岛盛格恒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飞负担。审 判 长 赵长河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高淑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