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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催15号申请人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885号B4325室。法定代表人:方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强,��,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人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丢失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为0010006126029497;票面金额为20万元;出票人为天津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浦发银行天津科技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0日,收款人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过背书转让,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申请人,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奕鼎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奕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素芹审 判 员  刘房琴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