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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翔与曹德跃房敬朝房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翔,曹德跃,房冬,房敬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751号原告:黄翔。委托代理人:邹善平,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德跃。被告:房冬。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房敬朝。委托代理人周建国,1947年6月10日出生,住钟祥市柴湖镇李官桥村*组**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房春雷,系房敬朝的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翔与被告曹德跃、房冬、房敬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翔以愿意与被告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黄翔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翔负担。审判员  王家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琪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5年10月9日地点:柴湖法庭审判长:冯道功合议庭人员:代理审判员黄庆、人民陪审员朱锋书记员:罗贝评议原告李成全与被告任占峰、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告李成全,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柴湖镇李官桥村四组19号。被告任占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妯娌村,现居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建奎,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车管部经理。二、主审人简介案情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久海纳(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原告李成全敲诈勒索其公司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已受理立案。三、合议庭发表评议意见黄庆:现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尚未终结,而本案的处理结果应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六)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朱锋:同意上述意见。冯道功:同意上述意见。四、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六)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建议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