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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姜永炉与易竞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炉,易竞平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民初5659号原告:姜永炉,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易竞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原告姜永炉诉被告易竞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永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竞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支付原告油漆人工工资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海宁承包了海昌南路447号东北家逸私房菜、勤俭路3号文博教育中心等多起装修工程,并将大部分装修工程中的油漆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原告,至2016年11月28日,被告结欠原告油漆人工工资1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拒不支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将其承包的多个装修工程中的油漆工程分包给原告,2016年11月28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油漆人工工资150000元,此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油漆人工工资150000元后一直未支付报酬,原告可以要求其支付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易竞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姜永炉油漆工程报酬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易竞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无书记员  郑芳华?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的,需按照本院送达的《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收款单位、银行、账号、金额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