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刑更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付国才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国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刑更1720号罪犯付国才,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国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6日以(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5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36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17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付国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国才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劳动积极,学习认真,卫生整洁。自上次减刑后,记功3次,表扬2次。以上事实,执行机关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国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芬审判员 庄丽洁审判员 姚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