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华,刘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华。被执行人:刘汉琴。申请执行人宋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胜林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聪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