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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熊超与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超,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熊超,男,仡佬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春联街道盘龙村黄沙圳组。经营者董远华,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熊超与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目前暂无履行能力,且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熊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攸县春联街道永发环保砖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曼生审判员  刘贵婷审判员  肖文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