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46号原告赵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张某,系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