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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446号原告赵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张某,系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黄某,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