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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华荣与周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荣,周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568号原告:王华荣,女,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周琴霞,女,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系淮南矿务局李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王华荣与被告周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周琴霞主动履行了所欠款项,原告王华荣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荣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王华荣负担。审判员  郑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