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6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小平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平,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6360号之一申请人罗小平,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云龙,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鼎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民,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小平与被申请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小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5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左 凌人民陪审员 易文友人民陪审员 邓昭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庭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