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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师立强、张志强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强,张志强,邢台市四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1625号申请人:师立强,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巨鹿县。被申请人:张志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巨鹿县。被申请人:邢台市四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巨鹿县张王疃乡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原告师立强与被告张志强、邢台市四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师立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四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厂房、设备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市四强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1万元的厂房、设备。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立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