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4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娄晓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娄晓鑫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4117号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晓鑫,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晓鑫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亦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培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