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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6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梦园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南京乐梦园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2民初6271号之一原告: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东新民路115号388室。法定代表人:陈必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晨,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乐梦园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00号南京市情侣园花卉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陈雅。被告: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58号83/08。法定代表人:俞晓峰。原告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乐梦园婚礼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罗曼婚礼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因本案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7元,减半收取3623.5元、保全费2502元,合计6125.5元,由原告上海菱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