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博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张博,张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续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博,男,汉族,1991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伟,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再审申请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因与被申请人张博、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元保险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张博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涉案事故发生,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向侵权人全额追偿的权利,不应按责任比例追偿。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享有追偿的权利,但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追偿范围。如果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可在其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全额追偿。但在本案中,张博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受害人负主要责任,不应由张博承担受害人具有过错所应承担的后果。故国元保险行使追偿权应以张博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为限,生效判决判令国元保险在所支付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享有30%的追偿权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