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奉柳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文兵,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组长。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奉柳树,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你们双方于2017年10月24日17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1322民初1653。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728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