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广成、杨帆申请执行崔洪喜、张永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成,杨帆,崔洪喜,张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胡广成,男,61岁。申请执行人杨帆,男,36岁。被执行人崔洪喜,男,63岁。被执行人张永付,男,67岁。胡广成、杨帆申请执行崔洪喜、张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