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树华与吕梁添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华,吕梁添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613号原告:高树华,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被告:吕梁添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市区下水村。法定代表人:杜奋勤。高树华与吕梁添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高树华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原告高树华负担。审判员 李冀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