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施文娟与南通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娟,南通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朱春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6784号原告:施文娟,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南通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杏园路66号。负责人:白北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敏,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建华,公司职员。第三人:朱春华,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施文娟与被告南通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朱春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施文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文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俞慧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