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林义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39号 罪犯林义,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3日作出(2010)州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罪犯林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7月15日经该院裁定,将罪犯林义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35年7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林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林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339分。该犯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强奸罪犯,2015年因违规被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原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因该犯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强奸罪犯,原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且有违规行为,应适当扣减呈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义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5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凡田 审判员 付元成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