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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顾仙华与华明刚、谢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仙华,华明刚,谢江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672号原告:顾仙华,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秋,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明刚,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谢江新,男,196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仙华与被告华明刚、谢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仙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顾仙华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