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69号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西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4806223E。法定代表人:赵世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崇芳,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0596U。法定代表人:顾利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远,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黄海粮油工业(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山东永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