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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郝明与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宋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007号原告:郝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宋慧玲,男,1998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郝明与被告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郝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慧玲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郝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