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郝明与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宋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007号原告:郝明,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宋慧玲,男,1998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原告郝明与被告宋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郝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明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慧玲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郝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怡 更多数据: